離婚后拆遷利益分割勝訴案
李律師不僅有經驗,而且法學功底扎實。成功代理被告勝訴,原告請求全部被駁回。
六被告為私房主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了案涉房屋。產證也登記在六子女的名下。有糾紛的并不是六子女之間,而是被告之一的前妻。房屋拆遷了,原告向六被告主張拆遷利益。
李律師觀點得到法官采信。
1、繼承的問題。遺產房產證已辦理,六被告為合法權利人。。原告與被告1于2011年離婚。原告主張繼承產證于2008年辦理,繼承遺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為,被告繼承的份額屬夫妻共同財產。
李律師代理被告的抗辨意見:父母死亡于1991年,原告于1992年嫁入丁家。繼承從死亡時開始,遺產為被告的婚前財產。
2、原告認為戶籍未遷出,屬于安置對象 。
李律師意見:2011年,原告與被告1離婚,對居住,被告補償5000元,解決居住問題,離婚后相互幫助居住的義務不存在。戶籍是由于原告不遷出的原因,空掛戶口,離婚后從未在此房居住過。對該房屋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不再有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