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與征收補償分配原則
?李律師在社區公益接待時,針對征收利益問題的答疑(節選)
?問,公租房,承租人為父母,我從小出生,長大直到結婚嫁出去。夫家公公分配過福利分房,后來我先生做為承租人。房子很好,不好住的,買賣了商品房。我戶口在拆遷前十年遷回去了。照顧母親,偶而去住過去。李律師,我能分到利益嗎?
?答:嚴格意義上不具備共同居住人資格,屬他處有房,但還是可能獲得拆遷利益的,一是你出生在本處,二是福利分房面積小,居住困難;三是戶口遷入后,也會居住。適當會分配到利益
?問:拆遷安置拿了一套房子,安置了實際居住人,拆遷時,我沒有實際居住,但我是戶口一直在里面,出嫁后沒住。我只有一處商品房,我哥哥用400萬貨幣,去掉購房后,余下有200萬元。怎么分?
?答:你應當做為共同居住人,與承租人均分,但考慮到你未實際居住,哥哥他處無房,一套房優先安置他們。你只能拿貨幣,法院分配的原則分錢不分房。如果認為你應當安置,可持有房產份額。
?問:私房拆遷,對私房沒有所有權,征收決定作出日未實際居住,但該戶為托底保障,保障人口10人。安置5套房源。5套房源應該分給誰?
??答:私房貢獻,人口因素,居住時間長短,人口數量等因素去分配。
?問:拆遷的是承租房,前夫婚前增配的公房。本人戶籍在冊,離婚后房屋拆遷。本戶補償是居住困難托底保障,安置兩套房源,本人可以拿一套房產嗎,拿多少貨幣?
答:征收前已離婚,不再是本處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而且房屋來源與本人均無關聯。如果安置房源少,可能拿不到安置房源,但會拿到一定的貨幣,解決安置問題。
??問:征收補償采用居住困難補貼即托底保障的方式,征收貸幣補償款是不是由居住困難人口均分?
答:不能均分,要考慮保障人口的情況,在保障安置的前提下,利益視不同的情況傾斜,比如公房的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私房的產權人,房屋實際占有人。
例如,一戶核定居住困難人口5人,獲補償164萬元。一方稱每人應得款項為32.8萬元。法院判決分配貨幣補償款,考慮的因素房屋來源,實際居住使用情況,戶籍情況,他處住房情況,照顧補貼款類別等分配貨幣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