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發票免予刑事處罰
【指控】
2015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王連勝作為被告人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沒有實際貨物購銷的情況下,通過他人以支付開票費的形式,讓江蘇東臺博匯商貿有限公司、東臺騰遠商貿有限公司為被告單位華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6份,稅額共計609738.10元。2015年9月、10月嘉興市南湖區國家稅務局取得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認證。
2018年10月21日,華某公司向嘉興市南湖區國家稅務局補繳全部稅款。
2018年10月27日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根據江蘇省東臺市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線索立案偵查。2018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連勝在劉某1陪同下去投案的途中,被民警查獲。
被告單位華某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發生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數額較大,被告人王連勝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辯護意見】
對于罪名無異議,被告人王連勝主觀惡意較輕,被告單位是生產型企業,因為承接了三個項目,為了減輕資金負擔,在采購鋼材時沒有開具發票,后為了圖方便虛開了36張發票,進行了認證并部分抵扣,在全部抵扣完畢前已補繳稅款并撤回發票,對損害結果進行了補救。沒有造成國 家稅款流失。被告人王連勝符合自首的要件,應予認定,綜合上述情節,請求對被告人王連勝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
一、被告單位華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王連勝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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