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無效案
一審判決結果:
1、北方公司2016年6月30日由梅某主持召開的董事會決議無效,
2、梅某立即停止由上述決議而實施的相關侵犯馬B合法股東權益的行為?!?/p>
?人民檢察院以該判決程序違法為由提出抗訴。
再審一審判決結果,徹底推翻原審判決結果,是黑或白?
1、撤銷原一審判決。
2、,駁回馬B的訴訟請求。
委托人馬B不服上述民事判決,上訴
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委托人再不服中院上述民事判決,向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提審判決:
一、撤銷大同中院二審判決;
二、北方公司2016年6月30日的董事會決議無效;
三、恢復馬B的股東地位。
王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再審申請,維持高院判決?!?/p>
歷時四年的案件,終于塵埃落地了。委托人的勝利,不只是律師的勝利,是法律的勝利!!!!!! 真相與正義,因為有堅持的力量而回歸!!!!!!!
"2016年6月30日,梅某主持召開會議并形成《董事會紀要》,決定將北方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王某,該《董事會紀要》屬于擬制文件。根據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北方公司2005年11月6日修改的《公司章程》第十九條規定,北方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決策者。北方公司2005年11月6日召開的第二屆第一次定期《股東會決議》載明,公司股東會由自然人股東梅某與馬B組成,梅某為執行董事,馬B為監事。上述事實表明,北方公司未設董事會。王某提供的10月7日由梅某主持,焦志軍、王某、殷維鈞等人參加的會議形成《股東會紀要》,該《股東會紀要》載明了成立北方公司董事會等內容,但在隨后的時間11月6日發生的北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上并未體現上述《股東會紀要》內容,梅某參加了10月7日和11月6的兩次會議,并在11月6日修改的《公司章程》上簽名,對兩次會議內容和《公司章程》應是知情和明確的,但在11月6日修改的《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上并未確認成立北方公司董事會的內容.。 因此,很難認定北方公司成立了董事會。在沒有證據證明北方公司成立了董事會的情況下形成的《董事會紀要》,不能代表北方公司的決定,應為梅某等個人行為。梅某為北方公司的執行董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有權處置公司經營管理事務,但無權處分公司股東名下的股份,公司股份屬于股東個人財產。梅某以召開會議形成《董事會紀要》,未經馬B同意轉讓馬B股份,構成對馬B股東權利的侵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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