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購買產權糾紛勝訴案
判決結果: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委托人勝訴。
李律師收案時,能夠直接切入重點。注意到原告曾經是安置對象,房屋再拆遷后不是安置對象的重要事實,同時,在熟練駕馭政策前提下。給出委托人勝訴率95%的意見。
《代理被告的答辨意見得到判決采信》【節選如下】
本市《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對象,應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上海市《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又規定,按成本價購買公有職工住房的對象為獲得新分配住房的職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滿18足歲的同住成年人。
原告確實系該15號房屋安置對象。15號 房屋的調配單中亦載明。然而,原告就系爭房屋有拆遷利益與被告及被告公司就系爭房屋簽訂上述買賣合同并非同一事項。原告既不屬于新分配住房的職工,又不屬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住成年人,原告并不符合購買系爭房屋的資格。雙方之間簽訂的出售合同亦合法有效。
【案情簡報】
案涉王家,兩夫妻生育兩個兒子,簡稱長子,次子。本案的原告是次子。原告為什么起訴那?
90年代,王家祖輩有一私房拆遷,拆私還公。安置一套15號公房。安置人口有原告。后來15號公房又拆遷。再次安置這個家庭兩處公房,一處201室,一處302室。分給長子一家201室,分給老夫妻301室。原告當時戶籍遷離,調配單上沒名字。
長子出資,老夫妻將201室購買產權房。登記兩人名下。后來,原告回滬后落戶在301室。發現父母買下來產權,后來老夫妻把房子贈與了長子。原告不愉,起訴要求確認售后公房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