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查閱帳簿嗎?
案件事實
訴因,2006年原告與兩新加坡自然人等共同出資設立某有限責任公司,從公司設立到2011年,原告被公司股東會免去職務。
2012年,原告委托律師,發函至被告,要求按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股東的知情權,查閱公司會計帳薄和憑證。未果。原告訴到法院。請求提供自公司成立以來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報告供原告查閱并復制。提供所有會計帳薄及原始憑證,供原告及其聘用的會計人員查閱。
關于股東查閱帳目的知情權保護,李律師給出這個案件的幾點意見:
一、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股東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會會計報告”此類內容,股東享有絕對的知情權。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二、 股東對被告會計帳薄及原始憑證行使知情權的目的,兼具正當性和不正當性。需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來平衡股東和公司的利益,對正當性目的的舉證責任由股東來完成。對不正當性的舉證責任由公司來完成。
三、對原告正當目的的認定。
公司帳目查閱權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會與公司的商業秘密保護形成緊張關系。原告行使知情權的目的 之一調查關聯交易是否損害公司利益,對滿足這一目的會計帳薄和原始憑證被告應當向原告披露。
四,當股東查閱目的正當性與不正當性交織存在時。法院應當平衡和公司的利 益。將股東知情權的范圍限于其正當目的之內,而不是一刀切。利益平衡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原則。
判決結果:支持了原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