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案闡述刑法第291條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理解與適用
以一案闡述刑法第291條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理解與適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眳⒁姟缎谭ㄐ拚福ㄈ?。由此,增加“投放虛假危險物品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兩個罪名。
被告人王某利用家用計算機互聯網,編造:西藏表年會對昆明公交車爆炸負責。并宣稱將在北京實施一系列的爆炸等內容。并將帖發送到CCTV網站“時尚生活欄目上,后被該網部管理人員過濾刪除。
公安機關啟動網站紅色預案,偵破此案,王某被抓獲。
?法院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王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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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中,焦點的問題,王某的行為是否能認定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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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該罪的客觀要件把握,此罪不是行為犯是結果犯,即行為人產生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只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公安機關為偵破此案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代價,事實上已經構成擾亂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2、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具有犯罪故意。目的是吸引網民的注意,制造新聞效應。引起社會公眾的恐慌,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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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的行為被意志以外的原因截獲,至主觀追求的目的沒有實現。但為了傳播恐怖信息的行為已經完成。并實際已經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符合既遂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