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補償分割勝訴案
農村宅基地拆遷,李律師精通宅基地屬性,專業律師,非常有經驗。
?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兩部分利益房屋、土地。針對土地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當一戶農民人口出現減少時,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款補償款歸使用權人。當該戶無農民時,或該戶內農民,但他處已取得宅基地的,該宅基地補償款由該戶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
?針對地上物的補償,歸于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系進行處理。已獲得過拆遷補償利益的,對農村宅基地補償利益不再享有。
【一審判決】55配套商品房歸原告所有,77平方米的中套由長女占60%,原告占40%,共有;另一套由次子與三女各半占有
【二審改判】原告獨立獲一小套與一中套安置房,另一中套安置房三被告各持三分之一。原告補償被告長女款項30萬元
? ? ?【案情簡介}
? ?本戶父母生育四個女兒。原告為小四,被告為她的三個姐姐。
? ?82年父母建造,建房申請為原告與三被告和父母。
? ?92年,宅基地登記,核定家庭成員為父母和原告。三被告出嫁,戶籍遷入夫家。
? ?96年,原告與入贅的女婿(居民)女兒(非居民)與父母作為申請人申請建房加層,建灶間等,由原告出資。
? ? 次女嫁入夫家作為安置人獲得過拆遷安置;三女在同村與夫家共同批過一處宅基地。
? ? 現涉及父母最初建造的宅基地房屋主房31平方米,副房41平方米,場地135平方米。拆遷安置三套房源,兩中套77平方米,一小套55平方米。
? ? 四姐妹怎么繼承安置成為本案的焦點?李律師代理原告二審勝訴。